杭州南站有人坠楼,仓配一体,时效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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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5-07-07 跨境出海 2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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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叶家弄小区一小伙半夜坠楼,警方介入调查, 你怎么看?

想想多可怕啊!坠楼了。怎么发生的,半夜的话,是一个人住,还是和租或是与父母同住,也不得而知?一个人住那有没有可能喝了点酒呢?在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不慎坠楼;或是和房间里的某人发生口角,争吵中不小心坠下楼,都只是猜测,了解的内情很少,只能做这些推测性的假设罢了。

我想不会是小伙一时想不开,自己坠的楼吗?可能性不大吧!这年头谁会蠢到轻生呢?惜命都来不及的……搞不懂是因为什么?

买房交了定金后反悔,杭州女子爬上工地楼顶欲跳楼, 你怎么看?

独立,客观,公正

由于相关新闻并未披露事情的全部真相及当事人的相关背景及心里路程,因此我个人猜测:

1、销售人员出于锁定购房者的目的,可能口头约定可以退订金,但实际上落笔成“定金”。销售人员也得养家糊口,销售技巧而已,与养家糊口相比,诚信道德显得微不足道。

2、购房者缺乏足够的投资经验,至少说明其不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抹不开面子或者是头脑一热,觉得房子很有投资价值或者是非常划算,于是交了定金。同样,不管是出于自住还是投资,都是个人选择,无关乎道德。

个人观点:

1、买的不如卖的精。不管是买什么东西,一定要想清楚游戏规则,三思而后行。

2、契约精神一定要有。契约精神是社会的正常运行的保障。脆弱不是违反契约精神的借口。

3、关于买房,我个人觉得买得起就买,买不起就要是别买。买得起的没有明确的标准,大致可以看看按揭后月供是否能够由工资覆盖,家庭未来的支出结构等。没有绝对的“刚需”,毕竟,目前没有人睡大街。

有不同观点,欢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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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5岁初中男生从楼顶坠亡,你怎么看?

感觉这一代的孩子们普遍都过的比我们小时候累多了,星期中间课业就已经很多了,周末假期还需要上各种培训班,每天真的都在不停的上学。

像我们小时候,别说假期了,就是星期中间傍晚放学回家都得出去耍一圈,漫山遍野的像个野孩子,那回忆起来整个童年算是欢乐。

我觉得我们应该多与孩子沟通,了解他所感兴趣的东西,针对性的培养,不是一味的把自己眼中认为是为了他好的一些东西强迫加在他的身上。得多与孩子沟通,尤其是到了青春叛逆期的时候,这个时间段孩子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有了自己的想法,如果只是一味的批评教育孩子,不能以相等地位看待孩子的话,会引起孩子的不耐烦,只觉得你对他是不满意的。会产生对自己的不确定,过度自卑,认为自己是没用的人,这样的心理。

所以希望父母多了解自己的孩子,不要对孩子抱着一定要比自己成功一两倍的想法,自己做不到的就不要强加在孩子身上,他们是独立的个体,按照自己想要的模样成长我觉得是很幸福的事。

杭州:30多岁男子从12楼坠楼身亡,坠楼前曾醉酒与朋友争吵, 你怎么看?

有句话说,非正常死亡的人,与其接触的最后的人,极有可能与他的死亡有关。

所以这件事很容易就让人怀疑上他的朋友,况且他们一起喝酒,还发生了争吵。但是在事实还没有公布之前,我们还是要尊重死者,静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等待调查结果尽快公布,还死者一个公道,给世人一个真相。

杭州女童坠楼案家属申请变更保姆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按事实的描述来分析,我认为保姆只能是失误倒置的结果,要说间接故意杀人,她的动机是什么?杀死小孩能得到什么好处?按道理说沒有人放掉一份挣钱的工作不做,想去坐牢?其余的还是由懂法律的来评审吧!

杭州女童坠楼案家属申请变更保姆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该申请的理由是保姆在女童坠楼前曾施暴并将其推下楼导致死亡。对于这一申请,法律角度上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事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出于严格孙欢案后的执法惯例,以过失致死罪立案,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是:用实施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意图和结果必须存在同一时刻,此时若从结果分析,儿童坠楼事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 保姆施暴的事实与证据:

关于保姆有没有施暴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前对保姆进行的调查中,确有一些证据或线索表明保姆存在施暴行为,但是这些证据能否直接证明保姆在儿童坠楼事件中有罪的行为存在,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予以证明。

3. 妨害作证行为的定性:

目前已知保姆在被警方带走调查期间曾被多次传唤,但是否存在妨害作证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侦查和审讯。

除了以上几点,此案还值得注意以下信息和细节:

1. 媒体曝光度和社会关注度:

此案在社会和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也引发了对儿童安全保护的讨论和思考。家属的申请变更罪名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度。

2. 法律程序和审判机制:

本案中立案、审查起诉、庭审等法律程序和审判机制会影响案件的进展与结果,值得社会和舆论密切关注。

谢谢邀请!我的回答: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能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文作出评论。我对此事件的具体案情报道也没看到。我仅凭我对此题问的概述,谈点自己对此事件的认知推理评论。

保姆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应当看保姆与该案当事人(死童家长),签约的劳务雇佣合约中规定的保姆职责范围,是否专职侍护女童。如果保姆的职责范围负责全部家务劳动,保姆对此意外事故就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还要看原告能否举证有效的保姆地杀人动机。

总之,我认为家属对保姆指控犯“间接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涉及生命的案件,最为复杂。俺连最谨慎的发言也不敢。为什么?因为,本来俺就是法学的门外汉。再说,每个社会每个时代的人,对生命的看法差异很大。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失去至亲,无比痛心;但也极少数人失去至亲,麻木无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案件涉及到刑法中的两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是指保姆照顾被雇主委托的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有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照顾人死亡、重伤或者轻伤的行为。而间接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是通过其他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且有杀人故意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家属申请将保姆罪名变更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名,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保姆故意将孩子推下楼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这一观点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比如说保姆有没有故意将孩子推下楼、有没有其他证据显示保姆有杀人的故意等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案件需要仔细审查证据,以确定罪名是否成立。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包括:保姆的作证、保姆是否曾经有过类似的行为、孩子死亡的情况以及楼房的结构等等。此外,也需要注意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家属和被告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辩护和申诉。

个人认为需要关注以下五点:

保姆的证言和作证的真实性:了解保姆的证言和作证的真实性,包括她所描述的事件的详细程度、一致性和可信度等。

保姆的过去行为:了解保姆的过去行为,包括是否曾经有过类似的行为或其他的不当行为。

孩子死亡的情况:了解孩子死亡的情况,包括是否有任何其他的因素导致了孩子的死亡,例如楼房的结构、孩子的身体状况等。

楼房的结构和安全设施:了解楼房的结构和安全设施,包括是否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例如是否有安全护栏等。

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包括确保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辩护和申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并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总之,这个案件需要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审判,以确保对所有当事人的公正和公平。

作为被告人的这个保姆,我相信对检察院认为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但是女童的家属希望能够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属于间接的故意杀人。认为过失致人死亡似乎对这样的保姆处罚有点过轻了。

那么什么是间接的故意呢?大家认为这个保姆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行为?欢迎大家关注光头陈律师。

保姆带着不到2岁的孩子乘坐电梯,出电梯时将孩子独自一人遗忘在了电梯间。随后,电梯带着嚎啕大哭的孩子升至8楼。不久后,孩子从8楼坠至2楼平台身亡。根据事发时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这一过程大概有近3分钟的时间。

过失致死罪是因过失行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人须有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过失行为包括无认识的过失和有认识的过失,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负有排除或注意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

而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事发的录像,电梯门在关上的一瞬间,保姆想要返回头打开电梯门,但是因为手里面有儿童车,没有及时的按开电梯的门,导致这个电梯进而上升到8楼。所以从这点上来看,我觉得这个保姆不构成故意杀人。

同时,家属还提供了一个线索,说曾经看过这个保姆用手机查询过有关“保姆过失行为导致儿童死亡怎么办?”这样的信息。从这个线索能否直接推断出保姆是有主观上想通过过失行为或者是营造一种过失的假象,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观故意呢?我认为也是很难成立的,不能够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

当然,家属希望能够严惩这个保姆的,不当行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杭州女童坠楼案家属申请变更保姆罪名为「间接故意杀人」,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先看一下大致案情。

6月14日晚,在浙江杭州,一保姆因粗心大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轿厢内,随后女童独自随电梯升到8楼后,边哭边走出电梯找人,从楼道的窗户处坠楼身亡。

孩子是怎么死亡的?

根据监控记录,大体过程是这样的:

6月14日20时许,保姆提着滑板车,领着孩子进入电梯。进入电梯后,保姆按下一楼按键,然后在看手机,期间孩子欲摸按键被保姆制止。电梯到一楼后,保姆带着滑板车走出电梯,但是孩子在电梯门关闭之前没出来,保姆试图用滑板车阻拦电梯门未果,孩子被关在电梯里,然后大哭,一分钟后,电梯到了八楼后门打开了。

估计后边的事情是,孩子走出电梯后到处找保姆每张表爬上来八楼楼道边45厘米高台阶的窗户,之后坠亡在二楼平台。

从整个过程看,要说保姆有重大过失,多数人是赞成的,但是要说她故意害死孩子,恐怕没人相信,道理很简单,保姆没有这样的动机。所以女童亲属的主张,恐怕难以实现。

因此,保姆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是没什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至于孩子亲属要定间接故意杀人,估计有两种可能。

杭州一酒店有住客从11楼窗户坠楼,现场留有遗书, 你怎么看?

跳楼属正常又不正常,属正常现在的社会金钱社会,很少有人情味,兄弟姐妹为遗产而大打出手,法庭相见,朋友之间你有钱是爷,没钱是孙子,当然这不是绝对,但基本上是这么回事,现在的年青人面对现实,没有一个当官的爹和有钱的老妈要创业和结婚生子真是梦想远方,所以寻此短见也属正常。不正常的是心理素质太差,父母养育不易,社会上大富大贵必尽少数,社会没有抛弃你,你应该承担责任,孝父母不一定要金钱,平安就好,没钱结婚咱就不结,缘分有最好,没有走着瞧,活着就好,别人能干的你应该也行,没有过不去的坎。这个年令段比起当初4o~5o下岗失业好多了,他们上有父母,下有子女。所以,无论怎么样,父母给了我们的生命,要珍惜,人生都不易,活着比什么都强。

痛心!杭州一老人坠楼,当场死亡, 你怎么看?

我觉得老人可能是自杀,或者有人帮助他自杀。

以后,中国进入老年社会的时候,我觉得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

我单位同事说她公公就是自杀。她公公是老中医,60多岁的时候突然中风。通过救治,勉强能坐轮椅,生活全靠他一个离了婚的大女儿伺候。

她公公又胖,胃口又好,一个人一次能吃下一个猪腿。吃的多就拉的多,她大女儿伺候他真的非常的辛苦。他也看在眼里。心里觉得很内疚吧。

在她公公过了80岁生日以后,他就跟儿女们说;他不想活了,他活够了。连累了大女儿十多年不出家门。

儿女们自然不同意他放弃生命。于是老人就开始绝食。当儿女们意思到这样不行送进医院的时候,老人已经器官衰竭打不进液体了。

我听了同事的话以后,真的很佩服老人。我觉得用挨饿来结束生命是自杀方式里最难受的。

一个人觉得自己成了亲人的负担,觉得自己活得也辛苦,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以为这是他的权利。

我觉得人老了,一旦疾病缠身,如其苟延残喘,痛苦的活成亲人的包袱,不如早点结束生命。

我就有这种想法。等我老了的时候,只希望当我想跳楼的时候,刚好有人给我架起了楼梯,而我还有力气爬得上楼顶。

人人都会死,没有什么可怕的。

杭州一40岁男子在装窗作业时,不幸坠楼死亡, 你怎么看?

头条作家什么事都要别人看,平安是福的给你的看法是,工人给你安窗户,工人不小心掉下去了,也就是摔死了的这种情况,通常这种情况的认定,这不比刑事案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不排除经济赔,平安是福友情提醒您,在这方面要有思想准备和经济准备,完善经济赔偿的义务。

谢邀:

这名男子装窗子时,不小心摔下楼死了,可惜,年龄仅仅只有4o岁,太年轻了,他应该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们家里塌了天了,真的蛮可怜,唉,赔再多的钱有什么用呢?一个年富力強的人的生命,是几多钱都买不回来的!他走了,他的职责谁也无法代替,他是他父母的儿子,是他老婆的丈夫,是他孩子的爸爸,是他岳父母的女婿,是他们家的当家人,这是真正的塌了天。

工作要谨慎小心,你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还要为了家人,你的离去,绐他们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和灾难,他们会怎么活下去?我真的替他们着急,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会泪水洗面,茶饭不思,劝告一句,在高空工作的朋友们,一定要安全苐一,宁愿做慢一点,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你的家人在殷切的等待着你快点回家!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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