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6年,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到底赔了还是赚了?
5万的家务劳动补偿不多,甚至可以说很少。
普通女性如果上班的话,一年挣5万工资并不难,更何况离婚的全职太太有的已经为了家庭离开职场十年二十年了,如果她们正常上班,可以挣多少个五万了。如果离婚,全职太太重回职场遇到的困难谁来买单呢?
全职太太做的工作比一个住家保姆还要多,住家保姆的薪资水平早都超过五千月薪,甚至保姆还得有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而全职太太一年到头没有休息时间。
全职太太做着最辛苦的工作,而没有人承认她们的付出,这些付出不是5万补偿能够抵消的。
《财富》杂志曾做过一项研究∶把全职妈妈所承担的工作按照社会职能划分成保姆、厨师、司机、老师、教练、维修工、清洁工、CEO、销售、采购、助理等。以中等工作量消费水平换算,折换成年薪是12万美元。全职太太们不是在被男人“养”着当寄生虫,她们只是没有直接给家庭带来看得见的经济收入。
《民法典》未实施前,按照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有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规定而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须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
可中国式婚姻大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我见证过太多血淋淋的案子,在我和我的团队近些年代理的全职太太离婚案件中,即便落实中也是在“现有”的财产中各一半。不仅没有对全职太太有照顾,并且似乎更加认同那个在外工作的人的价值。
谁在外面赚钱,钱就是谁的;而家务劳动、生养、教育孩子的劳动,都是无薪酬劳动,一旦离婚,在实际判决时是得不到保护的,而承担这些无薪劳动的,绝大部分是女性。
这些女性被离婚时,因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而则会因为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无法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如今,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也更具有操作性。对全职太太来说可以说是春天真的来了。
当然合理!这是法律规定!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主旨
《民法典》本条规定,是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认可,对“主内”的存在的肯定。同时本条规定所指的群体,是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一方付出较多的夫或妻,并非单纯以女性为必要要素,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后,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新旧法对比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到,《民法典》的改变,正是删除了《婚姻法》中对离婚经济补偿的前置性条件的规定,让非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在遭遇婚姻不幸后,同样能以家务劳动主张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那么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第一,需要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阐述提出该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判决金额,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判决对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一般是5-10万元左右。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分割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一方对付出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制度。
第三,如何才能获得更高金额的补偿呢?需要你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具体的诉讼证据是比较庞杂的,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定制相关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后提交给法院。
例如我本人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属于近年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方面的最高金额判例。案情是这样的,双方结婚30年,我方当事人是女性,不仅在婚内生育了三个子女,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男方创立家业,又陆续辅助三名子女照顾孙子女等。通过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对方需支付我方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整。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呵呵,哪个法院这样判的?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判决。因为,全职太太对应的就是全职赚钱老公,一个忙家里相夫教子照顾老人孩子,一个努力打拼赚钱养家,双方分工不同,但实际功劳相同。老公赚的所有的钱其实就是夫妻俩人的功劳,法理上一人一半,因为没有老婆在家里稳定后方,老公怎能安心工作呢?家和万事兴,这句话最有道理。
当然法律也能规避,比如京东老板刘强东和奶茶妹的婚姻。刘强东就在婚前跟奶茶妹签了个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婚内刘强东赚的所有钱都是其个人收入,与奶茶妹无关。奶茶妹也很大度,说我看重的是你的人,而不是你的钱。这就叫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法律尊重人家个人意愿,协议真实有效。
古人说“早晨起床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见家务事之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往往是一方为了照顾家庭,牺牲事业成为全职主妇或者“煮夫”,另外一方只是“琴棋书画诗酒花”,十指不沾阳春水。
相亲相爱的时候,一切静好,但是在感情产生裂痕,婚姻无法维系的时候,照顾家庭的一方,其付出不但得不到认可,甚至还会被嫌弃,认为他们根本没有出门工作挣钱,对于家庭没有贡献。
真正到了离婚的时候,由于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对于家庭财政情况根本不了解,在财产分割上不占优势,而且他们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也根本得不到补偿,非常不公平。
一、《婚姻法》下,长期休眠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问题也有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又是以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以书面约定各自赚的钱算各自的,夫妻财产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否则,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一方是得不到补偿的。
所以,在《婚姻法》的规定下,我们一般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二、《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对于负责家务一方,在离婚时取得补偿没有做任何适用前提的限制,可以认为是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真正唤醒!
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便是司法实践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认。
随着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被广泛热议讨论,我们也听到了很多声音,认为5万的赔偿太少的问题。
没赚。
也没赔。
这个根本就不能以“赚”或“赔”来论。
结婚不是做生意。
全职太太也不是一份职业。
法院既然如此判,就说明全职太太离婚,获得的这个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数额,合情合理合法合适。
这条新闻出来后,很多“声音”一边倒认为这个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太少了,甚至拿保姆年工资,来衡量这位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付出,认为“太不值”。
然而,这些“声音”却选择忽略了判决的前半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也就是说,这位全职太太并没有像舆论认为的那样“牺牲了自己成全了丈夫”,她在照顾孩子照顾家照顾丈夫的同时,也享有着丈夫工作所得收入的一半,她并没有在“白白付出”。
把这位全职太太和保姆相提并论的观点匪夷所思:她是保姆吗?她带的不是自己孩子吗?她照顾的不是自己家吗?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有她一半吗?
婚姻存续的时候是全职太太,婚姻解体了就按“保姆”来论利弊,这究竟是什么逻辑?
全职太太是很辛苦,但全职太太和保姆不一样。
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两人都有养育义务,女性选择放弃工作全职在家,的确是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自我让步,甚至很可能是为了成全丈夫。但这是夫妻二人达成的共识。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而且也并不是每个女性,在生孩子之后都必须要做全职太太,才能把孩子带大。
这个案例中的全职太太,离婚后获得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是法律的支持,也是一种人文关怀,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