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二女生发烧在宿舍睡觉,次日昏迷被抢救无效死亡, 你怎么看?
谢邀!看到此文令人唏嘘,好多人总认为头疼脑热不是什么大病,睡一觉就好了,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以致酿成悲剧。但一味将责任推给学校似乎不妥,大家都是成年人必要的生活知识还是要懂得的,身体有什么不适可以告诉老师或室友,学校有医务室找校医问诊都行。逝者已逝,希望以此为鉴,老师在课堂上也要多宣传一些医学常识,使大家都有一个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令人遗憾了,十分不幸,逝者己去,家人节哀保重,既是病故,即有病因,要有一个确切的解释,如果家人愿意,尸检是必要的,可以客观地了解死因,给家人一丝慰籍,今后给其他人,给社会人群一个警示,怎么才能避免意外发生,当然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的关心,尤其生病的同学,室友,班干部,辅导员都要多一些爱心,责任心,不希望再有遗憾的事发生了,悲哉。
员工在宿舍死亡赔偿金?
工人在宿舍死亡,如何赔偿,要看死亡原因。
一、因病死亡,按当地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办理;
二、遭遇事故死亡,由责任方按照过错原则依据民事伤害循侵权责任赔偿,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付;
三、违法乱纪导致死亡,可能自己承担责任。
湖南郴州市永兴县银都实验学校四年级一学生在宿舍内自缢死亡,对此你怎么看?
1.我在网上百度了这个新闻,没有看到具体的情况说明,只是说排除他杀,没有具体原因,因此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因为压力过大,我是心存疑虑。切勿人云亦云,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要掉入别人的坑。
2.我所看到的这类新闻较少,应该仅仅是个别案例,不具备普遍性,原因可能会很多,只是说希望学校教育公安相关部门尽快调查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同时也要保护好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要被社会上的新闻所左右。
3对于学校,我们老师而言,真的要做好生命教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做什么?未来的人生路上有太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人生虽苦,但请相信自己通过努力一定会有美好人生!
1月23日上午6点20分,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银都实验学校,一名宿管发现一名小学四年级学生用腰带在宿舍的床边,自缢身亡。该学校立即报警,并通知家长。警方正在进行调查,已经排除他杀。
四年级学生在学校宿舍自杀身亡,真是触目惊心!联想到近期有好几起学生自杀事件,心情十分沉重:
一:留守儿童心灵孤独。留守儿童往往都是隔代监护,年龄相差巨大,生活时代不同。爷爷奶奶只能保证孩子吃饱饭,穿暖就行。至于孩子想什么?由于爷爷奶奶们文化程度都比较低,根本就不可能了解。更有甚者只顾自己打麻将,跳广场舞,把孩子往学校一丢根本就不管。
二:学生和班主任、老师不再亲近。我记得我上学时,学校普遍比较小,学校就在村庄旁边,学校老师就象是我们家邻居。家长也特别纯朴,谁家有喜事都请老师去吃酒,老师有好吃的也分给学生吃,过年了老师给每家写春联。老师和学生非常亲近,也非常了解!现在学校大了,考试压力也大,老师各种社会工作太多,没有精力深入了解学生。另一方面,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什么时候老师和家长有矛盾了!老师基本上只抓学习成绩,其他真的管得很少,现在孩子玻璃心还不透明,也不敢涉及太多!
三:社会因素。这个因素我不说行吗?
一:一个未满十岁的孩子,家里没有给他任何的压力,而且是个很乖巧的孩子,试问怎么可能会自镒呢??? 2那么健康的孩子怎么可能会自镒呢???生命可只有一次, 详细情况有给家里人了解了吗???真相呢???!!!道德观呢 责任心呢!!!
知道这个消息,真的痛心,但是又感同身受,我在初中时期也有过这个想法,就是和那些欺负我的同归于尽!可是最后一次,我打败了他!他再也没有欺负我,其他人也是!从此开始我学习武术道路!
那些死过人的宿舍后来都怎么处理了?
有句老话叫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学校学生那么多,每年来往频繁,出现几个故事或者事故,其实在概率学上来说并不是很奇怪的事情。
我大学本科的班上就有一个女生跳楼了,她住在我们隔壁寝室。不是从寝室跳的,当时她同寝室的其他女生很快就搬了出去,她的家人来收拾遗物以后,那个房间就空了大约半年。
半年后,整栋宿舍大换新,新的学生搬进来,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件事,那间寝室也住了新人,并没有再发生什么故事。生活总是要继续向前走的,有些事情就是想太多,不要瞎想是大实话。
死亡是谁都不愿意见到,谁也逃避不了的事情。如果想到这些事情害怕,就在心里念叨,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没有害过谁,鬼不会来找的。
就是改成了厕所。。。我们学校可能是比较穷。屋子里没有单独的厕所。
有一个学姐就在宿舍上吊了。。后来去住的人都要求换宿舍。没有人敢在那住,空了一段时间,学校就给改成了厕所。
我其实总感觉我们学校挺恐怖的。
我们学校有个晒衣场,那里一到晚上特别暗而且特别阴森,只有隔着不远处的路灯能带来一些光。 一天A心情不好,就出去打电话,快十点的时候B心思A怎么还没回来就去找她去了。(因为学校很小而且是封闭式的所以找人很容易的)过了一段时间A回来了,B却没回来。给B打电话B也没有接。最后是在晒衣场找到的,人已经疯了。在呢往后本来晚上就没几个人去的晒衣场,在晚上彻底看不到人了。
租房惊魂——我这里讲的故事不是发生在单位宿舍,而是自己租房的一次经历。
那是我进京后,因资金不足买不起房,在南二环附近租房的一次体验。当时,我与家人找中介签了一套出租房,面积为70平米,价格为2800元/月。在中介的带领下,我们看了房子,对房子结构、卫生、安全等基本满意的情况下,第二天一大早就叫了搬家公司,将生活用品拉到了小区内楼下。
就在我们缷东西准备进住时,从楼门出来一位老者,她上下打量了一下我们几个之后,随口问道:“你们是租房的吗”?“是的,刚搬来,房子还不错”!我连忙热情地应答。“是哪家啊”?“哦,大妈,谢您关心,我们是#层#号,请您多关照”!“签合同了吗”?大妈又问道。“签了,准备住三个月再说!”我慌忙答到。“已经签了就啥也不说了,有些事不知为好!”大妈边走边说。我和家人一听这话,迅速停下了手中活,跟在大妈屁股后边着急问道:“大妈,谢您提醒,难不成这房子有问题”?“怪我多嘴,不说了,赶紧忙您的”!我一听,更是心中打鼓:“大妈,求您了,您既然话到这儿了,就干脆告诉我们吧!不然的话,住进去我们也不踏实,我们也会替您保密的”!这时,大妈将我们拉到墙角,左顾右盼了一下,绘声绘色地讲了起来:“以前这家人曾因夫妻感情不和,男的将女的用刀捅了,当时那血溅得满墙都是。女的死了,那男的当时就被警察带走了。不过这都是五、六年前的事了,无神论者不用怕”!
看着大妈远去的身影,我们不禁暗自庆幸:多亏大妈好心告知,否则进住后不知会有多忐忑不安!经过全家商量后,我们二话没说交了钥匙,将已卸下的东西重新装车,迅速离开了小区,并为此时付出了扣除一月房租的代价。
现在想来,如果我们没有遇上那位大妈,不知道那房子的凶杀历史,也许住进去多久都不会有任何风险和恐惧。所谓租房惊魂,不过是自己被自己吓怕的一种心理阴影。
这正是:世上本无鬼,只有心作怪。知情心意乱,不知更释怀。一身正气存,那怕鬼神在!
上大四的时候,学校有个大二校友借了网贷,还不上钱,然后再宿舍自杀了。用绳子挂在风扇上上吊了。我们宿舍挺老的,当时没想通那个电风扇怎么禁的住一个人的重量的。后来就听说那一层宿舍的人都搬走了,其它楼层还正常住。
学校死过人的宿舍,大多是粉刷后过一段时间安排其他学生入住。
我们上大学三年级时,有一名男同学在宿舍里服安眠药自杀。该名同学所住房间位于2楼楼梯口旁边,同层洗脸间和厕所对门,同层20多个房间住宿同学上下楼和洗漱必经之处。该男生晚上服药后,第二天午饭时间被发现死在床上。男生死亡后,住在该房间的其他同学被分散安排到别的寝室,该寝室晚上让人感觉阴森森的,胆小的同学刚开始要搭伴出行。过了几个月,几个胆大的同学跟学校管理员商量后把房间重新粉刷,陆续搬进六名同学住宿。 6名同学搬进后,我们跟他们在这个房间喝了顿酒,大家也没觉得有什么不舒服。
世上最可怕的是人,死人最不可怕。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一个同学死了,大家没有对不住他的行为,住在这个房间里没有什么异常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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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班后员工在宿舍睡觉猝死,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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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南京杨超律师
首先,一般来说,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在下班后突然猝死,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其次,可以领取非因工死亡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下略
最后,可以换有一种思路,看按照侵权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苏州中院判过一个案件,法院是这么认为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这是当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因构不成工伤家属无法取得工亡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4岁女工刘超男疑过度劳累在宿舍猝死算工亡嘛?
谢谢邀答。
24岁女工刘超男疑过度劳累,在宿舍猝死,就单从提供的资料看,很难确定为工伤死亡。
让我们先看看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业病的。
七。法律、行政法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谢谢邀请!24岁女工刘超男疑过度芬景在宿含猝死能否算工亡?很难说。工亡是指职工因公在上班期间不幸病故或死亡。刘超男是在宿舍猝死的,显然不算工亡。过度劳累不能说说而己,要有法医检报告,且被有关单位认定与工作(劳累或过劳)有关,才有可能被认定工亡。显然刘超男不符条件。
不管怎么说刘超男又不是心脏病猝死,人突然死亡工厂还是有定责径。应死亡适补偿。
人的体力有极限性,不然也不会规定八小时工作制了,过长时间的加班对人身体的消耗和内分泌有影响,会导致功能紊乱失調。如果不能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就会出现大的问题。
如果存在过度加班能够证实的原因可以要求工伤认定和补偿。
大学生晚上在寝室意外死亡,学校该负什么责任?
近几年发生多起大学生在寝室发生意外死亡,有些是从上铺的铁床摔下来,头着地死亡。有些是因为在寝室睡觉的时候窒息死亡。还有一些是 因为学生在寝室私自喝酒,酒精中毒身亡。这些原因按法律来说,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可能需要承担一些其他责任。
事列一 大学女生到寝室意外身亡
2017年9月18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校区,据推测一位女生从寝室里的床上跌落,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可能是因为从铁床的上铺掉下来,头着地死亡,但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具体死亡原因不明。
事列二 大学生在寝室喝酒死亡
2019年3月31日,兰州高校的几名大学生在宿舍内饮白酒酒,其中一学生在喝了1.8斤的白酒时候,已经呈现出了意识模糊不清的状况,这个时候宿舍里面一起喝酒的舍友一同将这名学生抬到了床上进行休息,直到第二天早上,舍友们发现了这名学生的状况,于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这名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依然没有抢救回年轻的生命,据推测是酒精中毒身亡。
这是喝酒事件中,宿管老师在发现学生喝酒时,到宿舍没收了学生的购买的白酒,但三名学生已经喝了两瓶,宿管老师没收白酒后,死亡的学生又偷偷跑去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酒带回寝室,寝室三人持续喝完最后一瓶白酒,后酒精中毒身亡。
这起大学生喝白酒导致酒精中毒身亡,同寝室的学生又不可推销的责任,在该名大学生喝醉酒的情况下,没有照顾好该学生,可能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寝室意外身亡,基本上学校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切需要交给法律来裁定,法院裁定需要承担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裁定不需要承担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学校肯定是需要赔偿死亡的学生一些钱。
非工作时间,晚上在单位宿舍坠楼死亡,算工伤吗?
您好!请问是否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明确,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则很可能全部责任由单位承担。此外,是否构成工伤需要查看具体材料,虽然在飞工作时间死亡,但不一定就是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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