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鼓励并购重组动真格,A股中小创的机会来了吗?
可能是机会也可能是危机。证监会鼓励中小创并购重组,商场如战场,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中小创企业自身的研发实力,资金背景,政策扶持较弱,如何在激烈的竞争性脱颖而出,并购重组自然是捷径。吸收融合其他有利产业快速壮大,健康发展,才能越做做大。当然闭门造车,不思进取迟早要被市场淘汰,谢谢!
并购放宽加监管加强,预示后期重组概念将会打落冷宫。两个逻辑:
一,重组方,一般都是亏损或经营不善,需要考输血维持生存,重组是一个很好的选项,但是如果重组方在三年内为了避免退市存在财务造假,一旦查实直接退市,连同被重组方一起退市,这样被重组方会慎重考虑是否参与重组。
二、注册制下,企业上市更容易,被重组方是否一定考虑重组,需要充分考虑。IPO被否,一定存在原因,半年内是否能有实质性改变,都是疑问。在没有改变原被否原因的情况下,被重组,这个雷迟早要爆。
三、只有那些本身上市企业没有问题的,希望做强做大才启动重组的企业,值得期待。
四、垃圾股重组是脱胎换骨还是踩雷,让市场来检定。
管理层鼓励并购重组出实招,“中小创 ”股票面临十年未遇机会,此乃股市实质性利好。
受此影响,最近两周具有资产重组概念的中小创股票涨势凌厉。一改过去两年的颓势,令市场刮目相看。
企业兼并及资产重组,乃混合制改革背景下的重要举措。一些因为具有股权质押风险的上市公司,亟需资金注入缓解压力。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股权交叉,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的一道风景线。
上市公司经过资产重组,不仅可以整合优化资产,而且还能够抬高股价,改变中小创股票长期低迷的窘境。
上证50板块经过两年的上涨,投资价值已经被挖掘,再无很大的上升空间。而中小创股票将接过领涨大旗,成为沪深股市反弹的中流砥柱。
然而,投资者在购买中小创股票的时候,还是需要关注公司的基本面,看其有无真正的重组预期。
投资者勿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中小创股票在此背景下选股依然重要。否则买了有可能退市的股票,同样面临亏损。
管理层11月16日推出强化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定,将为市场注入一份理性和规则。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顺祝周末愉快!
谢谢邀请:中小创的股票机会并不是单单的来自并购重组!那些被一轮大熊市错杀的好公司比比皆是。这些公司根本不需要并购重组,都有自己行业发展的前景。只是资本进入市场无法运作而被活生生的错杀而已!
我本人并不看好并购重组,在当前形势下并购重组只是一个过渡罢了!换位思考一下,你是一个优质公司的老板为何要去平白无辜的背一个烂公司的这个包袱?俗话说救急不救穷是有道理的。不累死也会被拖死的!
并购重组及借壳上市在过去A股市场规模偏小的时候曾是市场中的香馍馍。曾经很多投资者对st类个股的专门跟风,甚至敢于在内幕消息透露后愿意坚守直至停牌数年都无所畏惧,就因整个市场规模偏小,排队上市企业过久而剑走偏锋。
最近几年在扩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之后,IPO实施常态化与规模化,排队企业堰塞湖现象大为消退,中小创的壳资源吸引力由此明显减少。
在资本市场中的一些规划:如科创板连同科创板注册制即将出台;融资与再融资新政的放开。中小创的壳资源敏感度与热度已明显降温,而随着资本市场体量不断增大及后年二月注册制全面开启,并购重组也势必不再是中小创行情的推手。
并购重组有什么利弊?公司要做大并购重组是不是好的选择?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但在一个缺少监管的市场,并购重组往往成为利益输送的载体,坑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工具,
并购重组理论上可以打通上下游产业链、做大主业规模、实现跨界发展完成质的的飞跃,像主业不佳的公司,通过资产并购,完成脱胎换骨的变化,股价上涨实现多方盈利的格局。这样的例子在A股是颇多的,
但最近几年,并购重组有点邪门,那就是高溢价并购,严重损害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利益中人通过高溢价锁定利益,这种高溢价并购带来直接结果就是商誉市值膨胀,最后通过财务大洗澡,一次性集体商誉减值,致使股价暴跌,投资者亏损惨重,问题还在于索赔无门,只能是打碎牙齿往肚子里咽,这口恶气向谁吐。
大股东也是通过高买低卖,注入一些问题资产,中饱私囊,利益大股东拿走,风险上市公司承担,最后就是把风险留给二级市场投资者,
大股东通过注入概念资产,利用市场不对称,没有发现问题以前,把股权全部质押融资,等于是变相减持,实现安全撤离,最终人也联系不上,有的干脆到国外治病,究竟是治病还是逍遥快活,谁来证明你呢?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永恒主体,但是对于高溢价并购,还是需要严格监管,防止利用市场化为幌子,中饱私囊,对于高溢价并购股权质押可以进行严格限制,防止质押以后,无法兑现业绩补偿。
银监会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上市公司重组流程?
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三、反馈专题会。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四、落实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
五、审核专题会。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