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男子吃冰箱剩菜后腹泻,输液后身亡,剩饭剩菜到底能不能吃?你怎么看?
十几年都没清理和清洗冰箱,,拿出来就吃,没有什么不好的反应。个案不能说明问题,吹毛求疵更不可取。冰箱不清理就是马桶论也言过其实,夸张出格,越是这不能吃那也不干净,越有病,无所顾忌反而健康,心念就是良药,心态决定一切!
我的第一个看法,人死不能复生,凡是对面来的,都是命里有的,从迷信的角度讲,常州男士,命里注定,就应该是那种去世的方法。
我的第二个看法,“冰箱剩菜”、“腹泻”、“输液”,这三个环节,“输液”致死的可能性最大,因为吃“冰箱剩菜”,不是一家两家,拉肚子也不是一两个人,没听说过有剩死的和拉死的,倒是好好的人被输死的,经常听说。再说了,如果吃冰箱剩菜,一定会拉肚子,那治便秘的药卖给谁去?
我的第三个看法,轻易不要输液,象拉肚子这种事,能不输尽量不输,以前上班时,单位里有个老娘们,她说胖人要减肥,有三个不花钱的偏方,排在第一的就是拉肚子,第二是闹离婚,第三是装修房子,就是早先自己往楼上扛水泥的那种装修。可见,拉肚子对有些人来说不见得是特别坏的事。
我的第四个看法,我自己是个非常节俭的人,饭店就餐,除了剩下几根土豆丝不打包,其它都打包,一粒花生米也不放过。吃冰箱剩菜,对我来说是家常便饭,我有一个很好的习惯,是九二年发大水,从电视上听卫生专家说的,就是剩菜不管放在什么地方,再次食用,一定要用大火煮10分钟,我吃冰箱剩菜,从不直接吃,都要高温煮一下,这么多年,没少吃冰箱剩菜,也没因此拉过肚子。
如果没有腐败变质,吃了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腐败变质有味了,你还要吃,那岂不是找死吗?建议大家剩菜剩饭,要热了再吃,进行二次杀菌,最好做饭,定时定量,尽量不剩,还可以节约粮食,减少开支,也有利于身体健康
剩菜剩饭365天少说会有100天吃过。重在没有变质,加温一定要煮开热透。个人觉得若相信网上的、专家,那就没东西可以吃了,试问普通人的饮食安全有绝对性吗?
有的吃就好了,别矫情了。
襄州区:农民工输液10分钟后突然身亡,家属怀疑医院伪造病历, 你怎么看?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首先保护好意外死亡的尸体,做好对病人家属的安抚工作。然后由医患检三方组成的医疗事故调查组进行司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定责。给出合乎情理的实事求是的具有司法意义的解释。至于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先由医患双方在检方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机关呈请法院依法裁定
长洲区:患者输液后死亡,诊所及其负责人被诉赔, 你怎么看?
输液死亡事件其实很多,我就亲身经历过一回。
那年冬天,我二哥给我打电活,说我堂弟媳妇死了,是在本村诊所输液输死的。让我回去帮助索赔。也就是助助威,人多势重嘛。我到哪人还没拉回来,因为赔偿金额没有达成共识。堂弟索赔10万,诊所只想赔个几千。差距太大,谈不拢,论过错,事主和诊所都有。但人死了,不闹白不闹,闹了肯定有赔偿金,所以医闹盛行。
那事有村干部调解,但赔偿金终究无法达成一致,村干部就不管了。我堂弟的亲戚们就商量,不行就把尸体放在诊所,让他诊所开不了门。
说干就干,大家把堂弟媳妇从太平间拉了回来,就放在了诊所的大厅里。期间发生了不小的冲突。我们家族人多势众,开诊所那家没啥人。吓得那家报了警。其实警察管不了这事。最后还得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堂弟家亲戚开始在大厅烧纸、哭闹,一时间诊所大厅内乌烟瘴气、哭声振天。
最后,还是诊所那方屈服了,答应赔偿9万元,这件事才算了结了。
就这件事来说,诊所也知道自己有过错,不然肯定要经公。但经公肯定麻烦事多,私了,多好,一了百了,大家都回去睡个安稳觉。
鄙人觉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患者死亡原因是什么是关键。
1.所输注液体存在配伍禁忌,输液后出现死亡,这种情况,毫无疑问诊所是有责任的。
2.药物过敏反应,如果是需要做皮试而没做引起的,诊所也是有责任的,如果做了皮试是正常的,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死亡了,比如头孢类抗生素,临床上经常会听到此类事故。
3.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死亡。这也很难说清,究竟输的液体有没有可能导致疾病加重。
最后,我觉得诊所会赔钱的。
因门诊输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一切都必须走法律程序了!医院说我没有事啊,家属说孩子在你医院门诊输液死亡,就是你医院的事啊,所以说打口水仗没有用,医院有的是时间来拖你,而你家属根本没有多余精力来和他们耗。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出来了,先看医院有什么赔偿条件,家属满意了医院赔偿费就认了,假如家属不满于医院的赔偿条件,那么就以尸检鉴定书为依据,找一个好律师帮你们打官司!然后等待法律公正判决。否则,一切询问都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实质性意义了。
尸检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责任的认定还要从医院检查,治疗,抢救是否存在过错等多方面考虑,咨询经验丰富的医生或专家,最好在医调委协商解决,经医调委后,责任划分医患双方不认可,只能去法院了,官司少说几个月,一年两年的也有。
门诊医生下错药了,属于诊断失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县级以下医院都是滥竽充数,医生根本没有什么实践经验,都是摸石头过河,遇到医疗事故的人都是幸运的,一次机遇转变人的一生。
主要看医护人员是否严格按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来诊疗患者?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在诊疗中有无漏诊和误诊存在?等等,这些都是考虑因素。
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单一就“什么责任”来说,需要把问题范围扩大一些
因为图片不全,有些地方也不太清楚
首先,这个鉴定是甚至性质的鉴定,是有法律效应的还是怎样?
其次,需要提的,不管怎样,这个鉴定,也说明了所谓“告不赢医院的”“尸检没用的”,“医疗鉴定都是医院勾结的,不会帮你的”,不见得是所谓的客观。(肯定有不良现象,不管哪个行业,但真没必要“绝对是黑的”)
说到鉴定,里面提及了“过敏反应”,但好像没指出(也可能没法指出)是哪个药物造成。这也是一个关键。
比如,药物使用有没有违规,比如剂量、配伍等,如果违规,那肯定是医院过错造成。如果使用没有问题,那只是一个医学上常见又不常见的“过敏”事件罢了。
再回到“死亡原因”,虽然鉴定提及了“出血性肺炎”和“过敏”联合导致。但好像也没有指出哪一个因素比较大(也可能确实没办法证明)。也就是因为病情为重,过敏加速病情恶化,还是过敏直接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直接影响病情,不好确认。
但,鉴定提到一个,就是过敏后“处置”有问题。也就是可能存在处置不当、导致本可避免的死亡发生了,这就是问题关键。如果是这样,那医院就得承担这部分责任。
45岁男子西安黑诊所输液身亡,现已查处21家非法行医场所, 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很简单,去正规医院看病,谁不想去?但是太贵,看不起!尽管很多底层城乡百姓办了医疗保险,但在正规医院门诊报销不了;若按目前的这种医疗制度,黑诊所则永远取缔不了,而且愈演愈烈!
说说自己遇到的吧。
今年过年回老家过年,嗓子发炎高烧了,就去村子里面的正规诊所去看病,医生告诉我你这个扁桃体化脓了,最好还是打打点滴吧!我说那就打吧。毕竟过年了了么,不想每天难受的,关键是影响了我吃货的心情😛结果医生告诉我现在诊所不让打点滴,要打必须到县医院,还好我家里县医院不太远。开车十五分钟就到了。打了点滴。晚上就不发烧了 但是必须还要跑两次县医院,
其实我觉得与其取缔,不如加大力度整顿,为什么呢?
1、因为在农村看病没有城里那么方便,大家一般有病就会去村子里面的诊所,如果病情稍微严重对于留守的老弱病残真的很不方便。所以他们就会选择吃药。有时候就会耽误病情。
2、就是原来可能在诊所一百左右就可以看好的感冒发烧 但是到县医院,肯定就不止了,也是他们不愿意去的原因
3、报销问题,如果在村子看病,那着医保是直接报销的,只需要付剩下的部分,(不好意思。没去县医院了解报过销流程,不知道是否如诊所那样方便。)
4、还有时间和距离也是一个很大问题
所以堵不如疏。加强药品管理,加强就诊资料各方面方面的管理,比完全取缔其实更好
这个只是个人看法,有什么不妥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