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天年假未休,高管获赔4万,未休年假该如何计算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据此可以知晓本案当中用人单位在未能安排阿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其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赔偿部分占200%,据此本案当中法院计算得出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没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