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盗窃全民所有制财产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1.盗窃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处2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下列犯罪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
(2)采取狡猾、危险手段;
(3)行凶逃跑;
(4)盗窃的财产价值大;
(5)危险的累犯。
3.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盗窃公民财产罪。
1.盗窃他人财产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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